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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是教育的根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2016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六条规定:“设区的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颁布实施后,长沙、湘潭、株洲、常德、益阳、娄底、永州及其他市州分别于2018-2022间出台了与之配套的文件。市教育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于2020年起草了《邵阳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召开了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的碰头会,对《实施意见》内容进行多次商讨后提交法制办审核。法制办审核认为,该《实施意见》涉及收取教育设施配套费的条款没有上位法支持,审查未予通过,导致《实施意见》一直未能出台。由于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和文件,我市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学校建设跟不上城区开发的步伐,学位严重不足。据测算,到2025年市城区小学学位缺口达7000余个。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题调研组,对我市城区义务教育布局情况进行了调研,针对调研时发现的问题,向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开云(中国)调整优化市城区学校布局的交办函》。交办函明确要求市政府尽快出台《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配套文件。2023年9月根据市人大建议要求,市教育局在征求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过程
2023年9月,市教育局在认真研读《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修正稿)》《长沙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8〕6号)、《株洲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实施办法》(株政办发〔2022〕2号)、《郴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20〕4号)、《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益政发〔2019〕12号)及其他市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开发实际、教育发展现状、人口变化等因素,起草了 《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23年10月,市教育局就此《暂行办法》分别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三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征求意见函,并收到书面回复,市教育局根据各部门回复的意见对文本进行了修改,2023年11月20日,市教育局召开了局党组会议,对《暂行办法》中的条款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2024年1月19日,市政府召开了部门碰头会议,再次听取了各部门的意见,市教育局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对条文做了进一步修改。在2024年2月29日严华书记教育专题会上提请审议,严华书记指示,将《暂行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法律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部门规章
中共中央、国务院《开云(中国)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16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湘教发〔2016〕4号)
3.相关标准和其它参考文件
住建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一2018,自2018 年12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湘建规〔2015〕42号)
住建部《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2017年1月1 日实施)
住建部《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 号〉
住建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长沙、湘潭、株洲、常德、益阳、娄底、永州及其他市州开云(中国)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相关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不分章节,共十六条。
第一条 明确了出台《暂行办法》的目的意义及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条 规定了适用范围及配套学校的定义。适用范围为双清区、大祥区、北塔区的中心城区。配套学校是指在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政府或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为其所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 明确了地方政府要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配套学校建设的管理机制及各部门职责。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明确了住宅小区人口的计算及学生人数计算的千人指标。居民住宅小区人口数按每户平均4人测算,入园幼儿、小学生、初中生数分别按千人指标35人、70人、35人测算。
第五条 明确了住宅小区开发时建设配套学校为强制性要求,并明确了不同开发规模的住宅小区应配建的学校及规模。规划建设5千人及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按规划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1万人及以上居民住宅小区的,还应规划配建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及以上住宅小区的,还应按规划配建初中;规划建设8万人及以上居民住宅小区的,还应按规划配建高中。
第六条 规定了未达到开发规模的住宅小区配建学校的方式。未达到上述开发规模的住宅项目,或无需就地配建教育设施的,应当异地配建。
第七条 明确配建学校的配建主体。达到第五条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小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建内容、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事项。未达到第五条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住宅小区,或无需就地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市、区人民政府配建或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服务半径内多个开发商联合异地配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有关配建成本单独计列,连同土地出让评估价纳入土地出让底价,并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明确其承担的配建成本。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将中小学、幼儿园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九条 明确了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遵循的建设标准。
第十条 明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第十一条 规定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商品住宅首期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对未按约定开发企业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学校建设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规定配建配套学校享受政府投资建设学校的税费优惠政策。配套学校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规定开发企业配建学校移交的有关事项。规定配套学校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并规定了移交材料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规定了配套学校移交前后的开发企业和接收单位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开发企业负责移交前配套学校校舍、运动场地和附属设施建设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接收单位负责移交后设备设施购置等相关费用及相关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规定了相关部门不按规定批复或建设配套学校的行为及处罚措施。规定对有违规行为的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规定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适用范围。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邵阳市教育局
解读代表:周红锦 联系电话:5603949
邵阳市教育局
2024年3月12日
主办单位:邵阳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0739-5603977